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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显、复归学术权力: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根基 ——
许 杰

    【摘 要】: 现代大学制度注重维护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 重视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的弱化、 异化是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诟病, 彰显、 复归学术权力是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根基。
    【关键词】: 现代大学制度; 学术权力; 弱化; 异化; 彰显; 复归
    【作者简介】: 许杰,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际教研部副教授, 教育学博士。 (北京/102617)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高教学会 “十一五” 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资助项目 (06ail062003) 成果之一。
    【文章来源】2011 年第 1 期高 教 探 索
    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一直是近些年高等教育界热议的话题。 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看, 无论政府还是高校都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作出了诸多努力,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现实并不乐观。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现代大学制度的深层理念进行反思。 “理念是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判断和目标定位, 不同理念引导下的制度就会体现出不同的性质。”[1] 大学以培养人才为主旨,以知识生产与知识传递为主要活动方式,是探询高深学问之处所,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 是大学功能构成的基础。 现代大学制度注重维护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 重视学术权力。 以此观之, 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要确立 “学术本位” 的理念, 彰显、 复归学术权力是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根基。 一个没有奠定学术自由的价值观,不拥有学术权力的大学, 不可能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学, 更遑论成为世界一流大学。
    一、 学术权力: 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
    权力现象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现象, 权力是组织的最基本要素。 借用明茨伯格的话讲, 无论在“组织内外”, 我们都会联想到权力 [2]。 一般而言,合法权力是通过法律、 法规、 制度等形式来取得其合法性地位的, 法律、 法规及制度本身就包含有权力、 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个组织要有效地运行,有赖于法律、 法规的健全, 有赖于制度的完善, 通过制度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各种权力关系中形成相互制衡关系。 权力失衡容易产生极权现象,使权力失去制约, 导致权力的异化, 从而影响到组织或机构的健康发展。 大学作为社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机构, 同样存在权力现象和权力关系。 由于大学具有知识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 大学中的权力现象和权力关系就较一般的组织或机构更为错综复杂。因此, 如何以制度的形式对权力进行合理分配, 形成大学中各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保证相关权力的合法性,是建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
    一般来说, 大学中的权力关系可以从两个大的层面上分析, 一是大学与政府 (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之间的权力关系, 二是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 大学与政府层面上的权力关系, 实际上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分配。 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权力分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在不同的国家、 不同的政体、 不同的文化背景下, 权力的分配
    方式也各不相同。 伯顿.克拉克提出四种权力分配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型模式、 英国模式、 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 不同模式在权力运行和制度设计方面差异性显著, 但在本质上却存在着相通之处,它们都是遵循大学自治、 教授治校的原则办学的。[3]进言之, 不论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属于哪一类型,高等学校都是法定的自治机构, 拥有教育活动的独立自主性, 大学自治作为一种传统的学术价值在整个社会受到广泛的认同。 尽管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特别是由于 “经济力” 的压制或驱动, 政府对现代大学的控制或干预呈强化趋势, 大学自治和大学自由的理念有时会受到某种威胁, 但大学自治的基本信念并没有动摇, 它仍然是政府干预或控制大学不可逾越的边界。 “大学在发展中的一些让步和妥协, 并没有伤害到大学的本质、 品格和精神, 有的甚至还丰富了大学的内涵和精神, 发展了大学的功能和意义, 为大学在自治基础上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4] 无论在大学之内还是在大学之外的人都明白, 大学如果缺失自身的本质和宗旨, 那么大学就不能称其为大学, 就无法产生大学的价值和功能, 这不仅对大学本身而言是个灾难, 而且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也是无法补救的损失。 所以, 本真的大学的衰亡或者衰落, 是大学以及曾经得到过大学惠泽的国家及社会都不愿意看到或接受的结果。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共识影响下, 大学的传统和精神才能被保护和传承下来, 作为世界大学通例的 “三a 原则” (即学术自由、 大学自治、 教授治校) 才能普遍得到维护和尊重。 政府即便要控制大学, 也只能是将 “行政力”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大学的“柔性控制”。[5] 正如 《世界高等教育宣言》 所述, 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 21 世纪大学发展的永恒原则。
    在大学内部权力关系层面上, 也存在权力的分配问题。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内部权力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 大学内部主要的权力关系也是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大学是一种学术组织, 其基本活动是学术活动, 离开了这一点大学也就丧失了基本特性和存在的价值。 大学中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 是为了保证学术活动健康、 顺利地进行,为此目的而存在和行使的行政权力才是合理的。 这从历史的回溯中可以得到求证。 大学最初的行政权力是继学术权力之后从大学组织内部 “生长” 出来的, 而不是从大学之外 “赋予” 大学的。 迄今, 学术性依然是大学最基本的属性, 学术群体依然是大学最基本的力量, 但我们已经很难把现代大学简单地界定为一个纯粹的 “学术共同体”, 而只能将其视为 “学术—行政共同体”。 现代大学 “在某些方面具有科层组织的特点, 在其他一些重要方面又显示了非科层组织的特征”[6]。 大学的学术特点决定了走向社会中心的大学需要其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的特殊的权力结构, 即要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并存、 共同发生作用, 只允许其中一种权力发挥作用, 都会导致否认和压制另一种权力, 不利于大学的健康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 大学的历史就是大学制度的变革史。 在西方高等教育研究文献里, 并没有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 但西方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承了以知识操作为中心的特点, 并沿袭了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等制度 “基因”, 它们体现了现代大学共有的制度文明。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始终是支撑大学制度的根本所在。 近年来, 我国大学制度理念的变革主要强调“大学是学术性组织”、 “把大学当作学术性组织建设与管理”。 从权力视角看, 吁求的是大学的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将自己的合法性奠基于 “探究高深知识的需要”, 并成为维护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重要力量。 大学作为一个以学术文化机构存在的组织,其根本权力应该是学术权力, 可以自主地决定学术事务。 这也是国外大学拥有 “特许状” 的理由, 就像政府拥有公共权力一样天经地义。 学术权力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
    二、 学术权力的弱化、 异化: 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诟病
    现代大学制度发源于西方, 我们应该以 “世界大学通例” 为依据来构建中国现代大学制度, 这已经是学界的一种共识, 并为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任重而道远。 学术权力的弱化、 异化是不争的事实, 可谓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诟病所在。
    (一) 学术权力的弱化
    学术权力的弱化, 是学术权力相对于其他权力而言, 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宏观层面的政府、 市场与大学之间的关系; 二是微观层面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首先, 从大学作为学术权力的主体与政府、 市场之间的权力分配格局看, 学术权力处于弱势。 按照克拉克的政府、 市场和学术权力的经典分析框架,我国高校明显地表现为政府绝对主导的强势, 即政府对高校的学术事务 (主要包括科研、 教学、 学科等三个方面) 的控制和决策权。 我国大学从产生之日起就与政府交织在一起,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政府是她的 “助产妇”、 “催生婆”。 “大学是政府出钱创办的, 政府自然是大学的所有者或者说主人。 政府成为大学的主人, 对大学各方面进行支配和控制是天经地义和理所当然的事。 ”[7] 再加上新中国建立后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行政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占有绝对优势, 进而使中国的社会改革呈现出主要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推动的路径依赖。 政府与大学之间则形成了一种隶属依附性关系, 即大学的机构设置与政府是同一个模式,结构也几乎类同, 由此决定了我国大学在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办学自主权状况完全消解于政府管理体制中。 1985 年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改变这种权力失衡状况是一个巨大的转折点, 该决定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并对大学自主权的范围给予规定。 国务院 1993 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更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改革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 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199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颁布和实施, 其中以法律的形式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政策、 法律的出台改变了几十年来中国大学办学无法可依, 单纯依靠政策指导工作的状况。 但有关研究的调查表明,“十多年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大学比以前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但是扩权在很多方面还不能令人满意, 远未取得理想的效果”[8]。 如果将学术权力在高校与政府之间的配置用0-1 来判断, 0 表示高校没有自主权, 1 表示高校完全拥有自主权, 0-1 之间表示高校获得了部分自主权, 并将所得分数经过算术平均数计算总指数。 由此获得的高校学术自主权在 1985 年、 1995 年和2005 年的综合指数分别是 0.19、 0.36 和 0.42, 这说明近 20 年我国高校学术自主权的下放总体呈先快后慢的上升趋势, 高校学术自主程度总体处于低水平状态。[9] 高校作为学术权力的主体, 作为学术组织,对于自身学术事物的管理权还远远不能达到自主的程度, 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的学术事务管理权。质言之, 政府下放给大学的权力, 更多的是赋予院校在财政资源分配和人力资源决策上的自主权, 至于大学自主权的核心——学术权力仍然很有限。[10]但是, 政府并不是主宰大学发展的唯一力量, 政府在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方面引入了市场机制(准确地说是准市场机制), 超强的政府控制和市场本位无情地鲸吞着大学的疆域和领地, 大学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沦落为政府和市场的附庸,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合理性难以生根发芽。
    其次, 在高校内部存在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吞噬, 学术权力被边缘化。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 我国大学的管理机制绝对行政化、层级化, 加上学术机制极不健全, 导致了在大学管理过程中, 学术权力仍然是一个生态环境极差、 地位极低、 影响极弱、 机制极不健全的因素, 长久以来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及其功能的发展, 而且影响了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也影响了学术本身的发展, 并造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极不对称和学术权力的长期边缘化。如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过多介入, 排斥学术权力对学术事务的管理, 关系高校重大发展的资源配置及权力配置的学术事务, 仍然由行政力量起决定作用。 在我国高校中, 特别是一般高校, 行政权力基本全面代替了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所表现出来的学术话语权、 决策权、 评价权等均被学校行政层面的领导权、 决策权、 评价权所取代。 具体来说, 教师和学生应有的学术权力全面被学校的教师管理机构及制度、 学生管理机构及制度所替代, 高校教师与学生从事学术活动所必需的学术权力已被转化为学校行政管理的基本资源。 教师与学生的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所取代, 造成教师和学生在高校不能成为真正的学术管理参与者、 学术活动自由主体。 高校也因此由具有学科性质的学术机构转变成了一个具有典型科层结构性质的亚行政机构, 教师和学生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 高校管理最主要的任务不是学术的创造与表达, 而是预定计划的实施与秩序的保障。 高校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替代是学术权力边缘化的直接原因。
    (二) 学术权力的异化
    学术权力的异化是相对于学术权力自身而言。对于学术权力的理解, 有这样两种基本认识: 其一是将学术权力主要看作是学术事物的权力; 其二是将学术权力主要看作是学术人员的权力。[11] 另外,学术权力也包括学术影响力。 所谓学术权力的构成形式, 主要指学术权力的载体, 即实施学术权力的组织机构。 从学术权力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及其运行机制来看, 平等、 民主是其重要特征。
    1. 学术权力的基本要素被异化。 首先, 学术权力的主体从学术人员群体转移到个人。 大学学术权力以各种形式的委员会为载体, 通过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管理学术、 分配资源, 体现了众多学者的民主权利, 表达了众多学者的集体意愿, 具有公共性。在大学里, 顶尖教授理应拥有基于专业权威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他们实现学术管理的基础,是保护学术所必须。 在学术发展和大学管理中, 一定程度上的个人权力是必要的。 当然, 对于少数人拥有的权力同样要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 但在现实的大学管理中, 学术权力经常由学术群体的权力转变为个人的权力, 不仅高级教授 (校长、 书记) 掌握了这种权力, 一些普通教师 (处长、 科长) 也开始掌握了这种权力。 “正是这一部分人, 败坏和腐蚀了传统的学院文化。”[12] 其次, 学术权力的客体从学术事务转移到权力本身。 对学术权力而言, 拥有和影响专业知识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也是学术权力的本然诉求。 学术权力的本意是学术事务的管理权, 而在其运行过程中却逐渐异化成权力本身, 并非以学术为中心, 经常将学术事务放在次要地位。 学术权力客体的转移不仅为学术权力掌控者赢得更多权力的资本, 也使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停滞不前, 有时甚至压制了学术的发展。 大学也因此充斥着较为浓厚的权本位意识, 越来越多的人更关心权术而不是学术, 把权力当做事业来经营。 第三, 行政机制代替了学术机制。 具体表现为高校普遍是完全按行政管理模式来管理学术, 并将学术管理纳入到行政管理之中。 学术事务与学术机制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失去了自身独立性, 没有真正独立的机构和规章制度。 高校管理中学术机制独立地位的散失, 是学术权力边缘化的基础, 其结果是行政管理及决策基本上全面代替了学术管理及决策, 使学术管理从一开始就被行政管理所包揽, 失去其独立的管理体系。
    2. 学术权力的基本属性被异化。 第一, 学术权力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源于专业学术能力的有力支持。 大学是学术组织, 任何学术权力的行使, 都离不开对知识的汲取、 占有、 分配和保留。 大学学术权力则不仅仅依赖于一般的知识储备, 而是与具体的学科知识、 学科制度直接关联。 学科专业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学科、 专业的学者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内发挥自己的学术优势。 学者的使命是追求真理,任何国家的、 任何领域的学者都不例外, 但当下却在经济的引导下至少部分地转向了利益追求。 学术权力的属性由追求真理异化为追求利益, “学术研究利益化正在严重阻碍中国科学的进步, 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13]。 第二, 大学学术权力主体对权力的行使是在谋求大学整体组织共同发展的名义下进行的, 对学术公共事务的评估和裁断是大学学术权力的核心职能。 但在大学学术管理的实践层面, 学术权力的构成及实施机制往往为大学组织内部某一部门、 某一门派或某一权威个体所把持, 造成了学术权力的狭隘与偏私, 从而引发公共性危机。
    三、 学术权力的彰显、 复归: 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根基
    针对当下学术权力的弱化、 异化, 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要以学术权力的彰显、 复归为抓手,从理念和制度层面切入。 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 来源于现代大学的理念。 大学理念的价值取向及价值水平决定了大学制度的价值向度和思想层次。 没有理念的引领和支撑, 大学制度的建设极可能就是盲目的、 权宜性的, 是无法支持大学的长远发展和真正进步的。 就大学制度的层次而言, 宏观的、 国家层面的大学制度是上位的, 微观的、 具体学校的办学及管理制度是下位的。 一般而言, 微观的大学制度要以宏观的大学制度为前提, 以其提供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来确定自己的制度内容。 在大学制度建设的顺序上, 宏观的大学制度在先, 微观的大学制度在后。
    (一) 确立学术本体的大学理念。 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和培养高级人才的场所。 大学的根本特性可以概括为两个字: 学术。 这里所谓的学术是广义的,包括教育、 研究与开发。[14] 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 是大学功能构成的基础。 尽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大学依赖性的增强, 大学的目标和功能越来越多样化, 但大学的 “特征不变量” 学术性本质亘古不变。 学术作为一种活动, 反映着人们探索和发展知识、 保存和应用知识、 传播和延续知识的过程。 与一般知识活动相比, 学术活动具有探究性、 自由性、 自主性和学科性等特点。[15] 学术与学术活动的这些特点, 本质地规定着大学的产生、 发展、 功能与行为特点。 在我们以往的大学观念中,对大学的定性却是扑朔迷离的, 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它时而卷入 ‘教育政治化’ 旋涡, 时而卷入功利性的经济追求中, 时而以政治追求为价值取向, 时而以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 缺乏相对独立的学术运行逻辑和学术价值追求。 ”[16] 大学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主旨是追求学术、 文化、 知识的进步,是培养人格健全、 富有智慧和责任感的优秀人才。 大学中的价值及活动目标虽然是多元的,但其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必须是知识的原则和逻辑,知识、 学术、 文化是大学 “万变不离其宗” 的宗。 根据世界大学发展和进步的规律, 关于大学的定性问题, 是我们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二) 宏观层面: 平衡政府、 市场与大学的权力关系, 赋予大学更多的学术自主权。 面对政府、 市场与大学的权力关系的失衡, 大学学术权力的弱化,现代大学制度在宏观层面应呼吁政府和市场为学术发展让渡更多学术权力。 还学术权力于学术, 需要政府部门对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有正确的认识, 将之作为大学的基本权利看待, 对大学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予以支持和尊重。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 进一步改变资源配置方式, 进一步按照法人地位的要求,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因为学术的繁荣会为各方带来 “共荣利益”。 高校也要坚守大学使命, 按学术规律和教育规律办事, 用好办学自主权, 办出质量、办出水平。
    当然, 现在中国大学自主性的缺失不仅在于政府权力过大, 而在于政府权力和大学学术权力缠绕在一起, 难以分开; 也不仅是大学权力过小的问题, 而在于大学权力被政府权力熔化, 已经难以从中提炼出来。 所以重建大学的自主性必须为两种权力设定刚性的边界, 这种边界对双方来说既是一种约束, 也是一种监督, 更是一种规范。 定位双方权力边界的前提是明确二者在高等教育服务提供中的职能。 政府作为大学的举办者和出资人, 其在高等教育中的功能集中体现在公共利益的诉求上,是为了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性、 公正性, 实现公共财政的责任, 以确保大学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 更好地契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17] 因此,政府的权力边界应该明确的定位在宏观规划的范畴之中: 为了确保高等教育的起点公平、 过程公平,适度地做到结果公平, 政府应通过政策的调控维护大学的公平; 为了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 政府可通过规划和立法来干预大学的办学; 为了更好地与国家发展战略相适应, 政府对大学的办学方向、规模、 结构、 类型、 层次、 质量等方面可进行宏观调控。 大学的主要功能是学术研究、 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 其权力边界应该与此相对应。 大学自主,不等于大学的权力可以背离其基本的核心价值和功能。 “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 不能完全交由将军们决定一样, 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 不能完全由教授们决定。”[18] 政府的归政府, 大学的归大学, 这是大学自主性约束机制建立的前提。
    (三) 微观层面: 以学术权力为主导, 保障学术权力按照自身的逻辑运行。 根据大学是学术组织的特点和我国大学学术权力极端弱化的缺陷, 大学制度的微观层面要保证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 随着以政府主导社会变革的格局被打破, 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正向现代分权型的权力结构发展。 与此相联系, 大学传统的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组织管理结构, 必然要向以学术权力为中心的组织管理结构转变。 修正 “官本位” 的价值规范, 建立 “学术本位” 的价值规范, 进而确立以学术权力为主的实践运行机制, 是大学制度能否有效促进大学发展的关键。
    要赋予基层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更多的学术自主权。 从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学术权力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 大学学术活动的内部逻辑决定了学者在大学基层学术事务中具有一种原生性的权力, 他们对各自知识领域的垄断使他们成为大学学术权力主体的核心。 总体而言, 在大学基层学术组织中, 学术权力保持了与行政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并由高级学者集权逐渐走向各级学者分权, 更多采用民主决策的方式管理学术事务。 而知识的系统性、 理论性和学科性, 决定了对于高深知识的探求要遵循不同的发展逻辑, 这使得以传播、 探求高深知识为己任的大学必须给予学者充分的权力与自由, 按照各自学科高深知识发展的逻辑去进行研究, 从而推动高深知识的不断发展积累, 维护大学知识权威的地位。也正是由于大学学者、 教师们在各自领域对高深知识的不断占有和探求, 学者及其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才得到广泛认同。 在大学学术权力运行和实现的过程中, 就应遵循学术事务特有的程序和规律,赋予基层以应有的学术权力。 基层学术组织作为最小的教学科研单位应该在科研经费使用、 科研项目确定、 学术带头人的评选、 学科建设、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学生学位授予等方面具有决策权。 院校一级作为行政组织, 负责管理基层学术组织上移的行政性学术事务, 并协调基层学术组织之间以及基层学术组织与院校的关系。
    要建立健全以教授、 专家、 学者为核心, 以学术委员会、 学位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为主体的学术权力系统, 发挥好这些机构在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中的作用, 使这些机构真正按照学术规律来运行, 保证学术权力的正确运用。 要保证学术组织真正按照学术规律来运行, 保证学术机构的学术化,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 使学术组织成为一种社团性的组织。 学术组织是以专业学术人员为基础的专业组织, 专业学术人员希望能够自觉自愿、 独立自主地参与学术事务。 “学术界的基本准则是所有成员平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 学术控制形式上是社团性质的。”[19] 所以, 学术权力必须以通过民主方式获得的学术共识为出发点, 否则这种权力的行使, 就有可能侵犯其他学者的权利。 所以, 应该在院 (系) 及各种学术组织中, 努力营造一种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和学术研究氛围, 充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作用, 尽可能减少非学术力量的影响。在社团式的学术组织中, 学术权力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与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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