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教授治学”的现代大学民主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逐渐步入“快车道”,随着我国高校外部管理关系的逐步理清,高校办学自主性的逐步提高,高校内部的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也渐成如火如荼之势,国家及时制订和出台《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为高校内部的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和规范。去年,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公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使我国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瞬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北京大学的改革之所以从人事制度切入, 实际上正是抓住了大学治理模式的关键,即大学内部以教师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改革,其主旨之一便是强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营造“学术自由”的氛围,而这正是现代大学民主制度的精神特质之一。 无独有偶,自去年开始,我校的内部制度改革也逐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其切入点是实施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在“二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指导下,将原来集中在校部的部分办学权利下放给院(系),从而增强院(系)的办学自主性,激发院(系)的办学活力。这一改革是在学校“一流三化”的战略框架下实施的重大举措,对于我校全面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将产生深远影响。这一改革将为学校确立全新的管理框架,从而为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展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一流三化”的战略框架,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现代化”的办学方向为指引,全面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因此,我们认为,校院(系)二级管理改革并不单单是厘清事权、财权和人权,理顺校部与院(系)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而是在二级管理框架确立的前提下,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展开制度改革与创新,唯其如此,学校才能在国内外高等教育竞争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立于不败。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学校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那么,到底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实质又是什么,这是首先应该理清的问题。 1.现代大学制度。作为有着特定功能的社会组织,大学区别于“第一部门”(政府机构)、“第二部门”(企业),是典型的“第三部门”。政府机关实行严格的科层制,权力本位,以服从、纪律、照章执行为特点;企业则以效率和利润为最大追求,而大学组织的特点、管理模式与政府和企业完全不同,因此,大学制度有其独特的属性。早在1917年蔡元培将北京大学转变为现代大学时,就奠定了这一制度特征。首先是否定大学作为官僚机构的特性,确定其学术机构的属性,以研究高深学问、培养高级人才为使命。其次,是确定了“学”与“术”的分离,使大学区别于专门研究机构。第三是奠定了学术自由、兼容并蓄的大学精神,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文化。可以说,从那时起中国大学的现代性便已清晰呈现。 众所周知,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起源于德国洪堡创建的柏林大学。洪堡在创建柏林大学时提出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教学与科研统一”等办学思想便成为了现代大学制度思想的滥觞。在现代大学的发展沿革中,其制度形式可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其精神实质却始终未发生偏离。我们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实质就是“民主”与“自由”,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可以说就是现代大学民主制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也就是构建现代大学民主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实质是“民主”与“自由”,我们认为,这其中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就宏观管理层面而言,现代大学民主制度的内涵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即“大学自治”;二是就微观管理层面而言,现代大学民主制度的内涵就是,通过制度建构确定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以充分体现大学学术组织的基本属性,实施“教授治校”或“教授治学”的内部民主管理。宏观层面的大学民主制度涉及的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尽管它对大学管理具有根本性的重大影响,但作为一种外生因素,本报告不予展开论述,而微观层面的大学民主制度则直接关乎大学内部的治理模式与治理结构,是大学内部管理改革与创新的关键环节,这是本报告论述的重点。 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实质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其具体的制度表现却可以根据国情、时代背景,以及校情而发生变迁。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的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们认为,这一治理制度虽然从根本上与上述的现代大学民主制度并不矛盾,但它实际上仅仅明确了我国高等学校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归属与治理,而对于大学这一具有高度学术特性的组织中的学术权力的归属与治理则未予明确。如果在这一领导体制中赋予现代大学民主制度的内涵,尤其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分离的理念,我们认为,我国大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可行治理模式应该是:以“教授治学”为基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也有人将这一模式称之为“党委治党、教授治学、校长治校”。 2.教授治学。可以说,就微观层面而言,现代大学民主制度的核心就是“教授治校”。按照约定俗成的提法,“教授治校”仅主张的是教授的学术权力,因此,称作“教授治学”或许更为妥帖。但对于“教授治学”的理解也不能简单化、狭义化。在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分离的前提下,主张教授在学术权力上的绝对权威是题中应有之意,但并不能因此而忽略了教授在行政权力方面的正当权益,教授在学校的行政管理与决策中同样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决策的投票权,因此,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治学”与“治校”割裂开来。从另一角度来说,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连起码的“学校自治”都不可能做到,完全实行教授治校、学术自治是存在现实的制度障碍的,但是可以实行高校治理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教授参与到学校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来,并对决策的结果享有监督权。如果这能够保证的话,还是可以实现党的领导和民主的统一。因此,我们才认为,以“教授治学”为基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现阶段我国大学可行的目标治理模式。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的“教授”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职称称谓,而是大学内学者的泛称,狭义上可理解为学术权威或学科带头人,广义上则可以理解为全部教师。 三、学校民主制度现状评析 阐明了学校构建现代大学民主制度的目标模式后,我们就应该回过头来审视一下学校民主制度的现状。我们仍然根据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分离的理念,从以下几个维度考量: 1.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上的民主。从我国大学的外部管理体制看,传统上,我国的高等教育都是“官办”的,大学都是“国有事业单位”,大学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有着牢不可分的行政隶属关系,大学也都有行政级别。大学可以说就是一个“异化”的政府部门。尽管近年来,国家一定程度上开放高等教育领域,兴起了一批民办高校,但与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都大力扶持的“官办”大学相比,显然难以比肩,显得微不足道。国家也在增强大学办学自主性等方面实施了系列的改革,但并未能从根本上动摇大学对政府的强烈依赖性,从资金预算、到招生指标、到学科点设立、到校领导的任用,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指令。我国大学在外部管理体制上要完全走出“行政本位”的窠臼,真正实现“大学自治”的民主制度改革,恐怕还有漫长的道路。 现实点说,我国大学的民主制度创新恐怕先在内部突破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外部管理体制的行政化相一致,我国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也深深地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行政权力的绝对化,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混为一体,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行政决策干预学术决策。或许有人会说,学校内各种学术决策机构一应俱全,学位委员会、职称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等,这些机构都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它们的决策也都是绝对有效的,你怎么能说缺乏学术权力的独立性呢?然而,这些机构的决策始终无法摆托“行政权力”的阴影。我们认为这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大学的特有的人事安排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肩挑”,从学校到院系,各级中高层管理干部很多同时又是学术带头人,因此,他们又基本都是各类学术决策机构的成员,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混为一体似乎就很难避免了。 另外,在实施校、院(系)二级管理之前,学校的行政权力高度集中于校部的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管理意识”强烈,而“服务意识”淡漠,教师在这种集中式的行政管理模式下,也难以发挥主体作用。 2.行政权力上的民主。行政权力上的民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学内部的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即教职员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管理的监督权和决策权。行政权力上的民主常常被狭义地理解为就是大学内部的民主制度建设,因而忽视了学术权力上的民主。但对于行政权力上的民主建设的重视也使得这方面的民主制度架构在学校内部是比较完备的,从工会制度、教代会制度,到信访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等等,都在学校的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我们也应该较为清醒地看到,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可以说是形式完备,而实际效果欠佳,这里面的原因可能较为复杂,似乎难以三言两语道尽,我们感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行政权力的异化——官本位。 3.学术权力上的民主。撇开行政权力谈学术权力上的民主,那就是一个关乎“学术自由”的问题。这也是为众多学者所诟病的我国大学的一大弊端。尽管每所大学都在大谈创造“学术自由”的氛围,但我国大学却既没有“学术自由”的传统,也还远未真正形成“学术自由”的制度基础。正如张维迎教授在《大学的逻辑》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在一个教师队伍普遍“近亲繁殖”的制度环境内,怎么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这一点随着近年来学校教师队伍学缘结构的多元化已明显有所改善,但“学术垄断”、“一言堂”、“学术排挤”等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 上面是我们对现阶段我国大学民主制度建设上的若干弊端的简单评析,这些问题在各大学(包括我校)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而这些问题也正是我国大学推进民主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构建现代大学民主制度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 四、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下民主制度创新的若干建议 最后谈谈如何在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的框架下推进民主制度创新,即构建“教授治学”的现代大学民主制度。为什么我们要强调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的框架,其一当然是因为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是我校内部管理改革的重大突破,其深远意义非比寻常;其二便是因为二级管理框架的确立确实为民主制度创新提供了重大契机,譬如,行政权力的下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职能部门的“行政本位”作风,在院系管理制度从无到有的构建过程中可直接注入民主理念,制度负担较小,改革成本较低。下面就如何在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的框架下推进民主制度创新——构建“教授治学”的现代大学民主制度谈一些我们的具体想法。 1.淡化学术组织的行政色彩,增强学术决策的独立性。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要构建现代大学民主制度,首要的前提便是真正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这体现在决策组织和决策程序上就是要淡化学术组织的行政色彩,增强学术决策的独立性。首先,在学术决策组织的人员构成上应吸收各学科的主要带头人参加,但担负行政职务的成员应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其次,保障学术机构决策的独立性,任何人不能以行政名义或行政指令干预学术决策或改变学术决策的结果。再次,在二级管理的框架下,要设立校、院(系)两级的学术决策机构,尤其在院(系)一级要设立教授委员会,全面、独立地负责院(系)学术管理与决策,教授委员会的人员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由全院(系)教师投票选举产生,而且要实行任期制,避免终身制。最后,在院(系)一级率先实施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专职化,专职行政人员一概不参加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不参与学术决策。 2.增强教师的管理主体意识。在现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高校管理体制中,教授应当而且有可能发挥很好的管理作用,要做到这一点,首要问题是教师要树立自己是“管理主体”的意识。现在的状况是教授既对学校管理有许多的看法、意见和议论,又把管理工作只看作是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事。所以,要进行“教师也是管理主体”的思想教育和制度安排,使教师认识到在现行体制下也能发挥很好的管理作用,并且意识到自己作为学校或院(系)的管理主体应享有的正当权力。 3.改进校务公开、院(系)务公开的制度安排,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校务公开和院(系)务公开的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校方或院(系)的重大决策,只有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知道为什么作此决策。教师们最多只了解决策结果,对学校或院(系)决策信息的掌握不充分。建议学校通过校报、校园网络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公布学校重大决策,听取教师质询,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解释与决策相关的问题。院(系)一级也可灵活设计一些渠道定期公布院(系)重大决策,并接受教师质询。 4.改进既有制度,完善教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得教代会和教工会等组织的作用能够在校党政领导的决策中得到真正的体现。可考虑在教代会下常设校务委员会,要把校务委员会变成校方重大决策的审议与批准机构。为此,校务委员会(可设想构成人员比例为:现任校、院(系)领导占1/5,教师占4/5)应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每年换届选举1/3。同时,校级职能部门各处均设一名现职教授兼任副处长,任职三年,每年换任1/3,由校务委员会遴选推荐现职教授参选,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由校行政领导任命。在院(系)一级则实施二级教代会制度,使二级教代会成为院(系)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的专门机构,尤其是财务审查。 5.转变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党抓政治、党委总揽全局,这在我国大学的治理模式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但可以通过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和改进为民主制度改革提供助力。学校党委书记要做政治家,不能做事无巨细全部过问的技术官僚,要通过宣传、说服和教育的方式把党的政策贯彻落实好,通过校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组织来实现党的领导。教授治学首先就要享有对学校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并参与到治校的大政方针决策中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传统的党政部门对高校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协商、合作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杨元业。 论高等教育管理的民主化[j]. 复旦教育论坛,2003(3). 2. 易大东,齐绍平,肖桃凤。 高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模式的构建[j].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1). 3. 常天义。 高等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应解决的几个问题[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2(3). 4. 眭依凡。 大学校长民主管理的理念与意义[j]. 比较教育研究,2002(2). 5. 杜作润。 国外高校内部的民主管理研究[j].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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