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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视阈大学章程的合理性 ——
陆俊杰
(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19)

    【摘 要】:大学章程的合理性是其存续和发展的内核,更多反映着符合规律性和科学性的程度。 形式上,大学章程不仅要具备至上性、普遍性和确定性的要求,还要文本语言清晰、条文具体而规范、结构合理、体系完整、程序科学等。 实质上,大学章程的内容要正确地反映大学组织目标和其教育活动的发展规律。
    【关键词】:大学章程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
    【文章来源】现代教育管理.2010 年第 11 期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 年度课题“大学章程的法理学研究”(c-b/2009/01/042);南通大学2010 年高等教育研究课题“法学语境下的大学章程研究”。
    【作者简介】:陆俊杰(1977-),男,江苏海门人,南通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哲学、教育法学等。
    大学作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在受到行政、法律调控的同时又自主办学的组织实体,具有特定的办学方向和目标。 实践中,大学章程在大学设立、运作过程中充当极其重要的角色,亦必然有其赖以存在、科学可持续发展和获得普遍遵从需要的情理基础和内在依据。
    一、法理意义上大学章程的合理性
    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两个不同而又有联系的概念。 合法性是从制度或法律的存在以及行为者对制度或法律遵从的角度来思考,展现了对法定性的信仰。 合理性与理性是密不可分的,不论是本体论、认识论还是价值论,都会对其有不同的解释。 按黑格尔的解释,“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 具体地说,这里的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与主观自由两者的统一; 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1]另外,其他著名学者,如马克斯.韦伯、麦考密克等都对合理性进行了阐释,认为合理性是合于言辞之理或言之成理,合于思维形式的理即逻辑,合于人伦之理,或合于自然之理或真理即事物的规律。 进一步说,法的合理性实际上是人们对自己使用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手段时的一种企望,而这与法律是一种人造物和法律既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又带有制定者的偏见的特点密切相关的。 孟德斯鸠在谈到法的合理性问题时说:“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关,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留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2]显然,用“合理性”这把尺子对法律进行评价,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全面、更客观地认识所评价的法律,而且可以指导我们的立法工作,尽量排除和减少非理性因素的干扰。 [3]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合理性就是人们的行为和思维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科学性的统一,追求的是真和善。 合理性评价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归纳,有形式和实质合理性之分,有工具与价值合理性之分,有思想与行为合理性之分。
    大学章程理性的产物,是用契约这种自主交往方式,以大学为对象的为大学相关主体行为设定的尺度,是现代社会开放的制度安排。 大学章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校内“软法”,也存在合理性的评价问题。 如果说合法性是大学章程赖以存在的外壳的话,那合理性就是大学章程存续和发展的内核。 从满足人们高等教育需要的角度来说,大学章程合理性尊重了大学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地位和尊严,为人们提供选择高等教育的方式,让他们在大学内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学术,自主确定接受高等教育活动的时间和目标,并提供可能的条件以促进这些目标的有效实现。 从事物发展的角度来说,大学章程必须反映客观规律尤其是反映高等教育领域的客观规律, 这样才能真正规范大学内部成员的行为,才能成为合理的章程。 从思维活动的过程来说,合理性要求制定大学章程不仅要注意制定章程活动所要达到的规范结果或者规范内容,还要将眼光放在制定章程的逻辑思维起点、过程路向、思维方法和眼光角度等方面。 简单来说,大学章程的合理性主要就是大学章程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自身理性逻辑的内在属性。 我们无法要求大学章程的合理性一直是稳固的,但它应该具有现时的相对稳定性。 一方面,大学章程就其应然性而言,必须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发展中的教育关系的运行规则的要求。 另一方面,大学章程就其实然性而言,由于大学章程制定过程必定存在偏差并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完全实现合理性要求。 因此,大学章程的合理性更多的是大学章程反映其符合规律性和科学性的程度的范畴。 符合程度越高,合理性就越大;反之,则愈小。 大学章程的合理性,其实就是追求合理性程度的实然与应然的契合过程及程度。 按照科学内涵、特征、表现形式等标准可以对大学章程的合理性分为规范、主体、价值、物质、形式、实质等合理性。 一般我们将视角放在大学章程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上来分析。
    二、大学章程的形式合理性
    大学章程的形式是大学章程内在要素的组成方式和外在表现。 大学章程内各类要素组成和排列将直接影响章程系统性和效力发挥。 章程内在结构交错而稳固让规范主体可把握,条文文字清楚保证权利义务正确反映,才能确保大学章程具备确定性和规范性。 章程内在结构层次分明、逻辑准确可保证大学章程合乎逻辑。 章程静态上的可估计和可预测保证了动态上的运作和程序目标的有效实现。 大学章程的合理性是形式上和事实上的可行性或可操作性、可计算性。 大学章程的形式合理性评价仅仅涉及章程的表现形式、活动方法和程序、使用的手段或工具等方面的评价,包括了内在要求和外在的表现形式。
    1.大学章程形式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法律的形式化意味着确证法律权威的原则,…法律形式主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表征,其实质乃是法治原则的确证与实现。”[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学章程是大学法治的确证与实现,是大学内部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法治对法律的形式主义要求,延伸到大学法治对内部“软法”形式合理性的内在要求就是对大学章程至上性、普遍性和确定性的期盼。 至上性要求大学章程在大学内部治理规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地位,具有可以规制和裁决内部其他规则及师生行为的力量, 更深意义上说,就是要求大学组织机构内的所有成员对大学章程服从。 大学章程至上性对权利主体而言,通过授权性规范确定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权利和自由行为的基本内容和限度,通过禁止和限制性规范对大学内部权力享有者的权力进行规范和控制,即通过形式化的条文语言来约束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市场权力的滥用。 总体上说,就是大学组织体内的权利和权力受到大学章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保证人们对大学章程有合理的依赖并确证相关机构对违反者有惩戒的依据。 从形式主义和规范学的角度而言,大学章程包含着对其规范对象的许可、允诺、命令或禁止的规则和标准。 而这个对象从大学范围来讲,是非特定或明确的。 “法律体系的特色在于它的广阔范围和调节其他交往的力量。”[5]大学章程应当具有宏观把握大学基本机构及其秩序的能力,这就依靠大学普遍性的要求来确认。 大学章程的普遍性实质上是以理性和智慧为基础,通过抽象大学内各类社会关系,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师生的多样行为进行科学的归纳总结。 大学章程普遍性程度正是与大学章程制定者的理性水平相一致,合理性程度就依附在制定者抽象大学内部结构及社会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上。 确定性是大学章程另外一个形式合理性的内在要求,使大学章程的调整机制获得了客观性和稳定性。 对法治的信心很大程度上源自法的确定性与自主性。 大学章程内容和程序的稳定,为大学内的全体成员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 人们可以对可能产生的各种效果和未来的学习与职业发展趋势,事先提出有依据的符合大学章程要求的行为预见,也可以对自己或他人的在大学内外涉及大学或者其成员的行为及后果作出明确的预先判断,且在发生争端时有参考依据并能得到一致的对待。人们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诸多的行为模式中依照大学章程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理性地在大学内外开展活动。
    2.大学章程形式合理性的外在表现
    学章程形式合理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形式合理性的外在表征,是大学章程最适当、最合理的表达形式,包括文本语言清晰、条文具体而规范、结构合理、体系完整、程序科学等方面。 大学章程形式的外在表现并非一定是最先进的,但务必适合国情和校情,适合于现有的教育传统、国民素质、政治体制、文化习惯等,并在这个前提下尽量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和方法。
    (1)文本语言明确而规范。 语言是构成大学章程的最基本元素,是大学章程内涵的载体。 大学章程不可能以习惯的形式存在,成文的规范是主要表现, 因此语言就不可或缺地表达章程的目标和功能。 大学章程文本组合主要靠通用语言和特定语言。 大学章程要用符合社会要求的通用语言规范来表达,否则就会脱离社会基础。 大学章程更要关注特定语言,即法律术语和教育术语。 这些语言具有专业性,如非营利性法人、教授治学、两级管理、学科、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等,需要慎重地把握和科学运用,否则将无法给人们以确定预期。 大学章程的语言要明确而规范。 首先做到准确,不能是错误的,专业化的词语要专业地使用,不能导致内涵和外延混乱。 其次要明确,不能用含糊不清的词语,以免导致受规范的人们无法了解大学章程表达的内容,或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预期。 第三是精炼扼要,使用高度概括的立法和教育的专业术语,以避免重复和累赘。
    (2)条文具体化。 大学章程的条文要周延而详细。 大学章程包括了大学设立依据、目的、性质、学术、教学、财务、行政等基本规范及制度等,重点是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所有这些内容不能仅以抽象语言和原则条文来应付,而需要详尽而明细地表明允许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并确定好相关利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组织机构的职责和职权,限制权力。 假若对于权利和权力的列举马虎而概括, 对于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来说是无法全面获得的,而对于权力的规制来说同样是美好的理想,必然导致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非但不能实现大学内部治理实效,反会引起一系列的纷扰。 另外,大学章程的条文要尽可能地避免弹性条款,否则,将出现极大的模糊和争议,与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3)逻辑结构严密。 大学章程的结构是一个有机整体,包括了大学治理的组织与结构、权力等级分布、权利分享等内容。 它们相互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存在关联而成为一个体系。 协调好内部的结构,保证条文能周密地调控,不留缺口,就能保证大学章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性。 章程文本所表现的规则要既有实体性的内容, 也有程序性的内容;既有对权利的规定,也必须有对义务的规定。 大学章程逻辑结构必须层次分明,先后有序,保证次序不紊乱,同时,要求条文之间应该前后照应、严谨一致。 如果不能保证逻辑结构顺畅,那就会让规制对象无所适从,或选择别的有效规范来遵从,这样也就让大学章程失去了合理性源泉。
    三、大学章程的实质合理性
    大学章程的实质合理性,强调大学章程实现特定目的上的合理性,要求大学章程具备科学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也即大学章程的内容正确地反映大学组织目标和其教育活动的发展规律。 实质合理性更加审慎地去把握大学章程组成因素是否与其背后的社会文化相契合和共融,探寻它们之间在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 大学章程合法性及其形式合理性必须要以实质合理性作为内在基础和实质内容。大学章程的实质合理性主要就是大学章程能保证其效力得到科学发挥,并且内容符合大学教育和管理的基本规律,促使大学活动合乎规律和目的性。
    1.大学章程内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大学的发展无不受到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约束,也必然要受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 大学章程也要遵循这些规律,根据规律保证章程内容符合自然和社会演进进程,确保内容具有科学性,并以社会规律的相对稳定来确保章程内容稳定。 一旦违背社会规律要求,往往由于与教育本身内容无显性联系而难以觉察,则会引起长期的负面效应从而让合理性的基础丧失。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人与自然的关系急剧紧张。 立法活动无法剥离对自然存在的关注。 在大学教育领域,大学办学发展所需要的土地、学术研究的生态、管理活动所需要的水电资源等无不涉及到大学发展所需的自然条件,这些都需遵守大学章程的规定来合理利用,如大学办学目标中的条件和规模务必与学校所处的地理环境和人口相协调,学术和科技创新必须与本地可提供的资源相匹配等。 可以这么认为,大学章程很多条款的显性目标必须依靠隐性的物质存在和现实环境。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大学章程是人制定的,并且主要任务是规范大学内人的行为的。 因此,大学章程必然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 社会发展规律对大学章程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深刻的和广泛的影响。 大学章程内容中关于大学的发展方向、利益追求、发展重点等内容要受到政治制度的发展方向、阶级关系、政治任务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 大学章程确立的大学发展规模、决策、治理结构完善等要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经济利益和经济质量的影响;大学章程中规定的大学职能、专业设置、学科层次、主要任务以及产业,要受到科学技术进步的影响。 当然,大学的精神和校园文化的内容还时刻受到社会文化的模式、变迁和交融的影响。 所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务必要重视的重要因素。 “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安排,只有依据社会的现实条件,依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依据具体的国情、社情和民情,才能合理地加以确定。 ”[6]
    2.大学章程的内容符合大学精神和大学教育及管理规律
    大学精神是大学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气质特征,“是大学自身存在和发展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气质的精神形式和文明成果;它是科学精神的时代标志和具体凝聚”[7],是大学文化的核心,是大学的灵魂。 大学章程不能回避对大学组织体的生存起决定作用的思想导向。 大学章程内容需要与大学的精、气、神相契合。 因为,大学精神体现了大学人对大学的价值和生存意义的关怀,同时又以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形式约束着大学行为。 大学章程应当是大学精神的产品创造。 如大学精神的创造精神,保证了大学在科学发展和技术创造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为大学在教育活动中不断以全新的知识教育大学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大学章程围绕创新精神就需要为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教授治学等方面创造有利于创新和创造的制度和环境氛围,要为人才培养提供可操作的创新条件。 如果大学章程偏离大学精神,否定教师和学生的批判精神和社会责任,就会让师生迷失在保守与平凡中。 德国教育理论家亚斯贝尔斯认为:“大学是个公开追求真理的场所,所有的研究机会都要为真理服务,在大学里追求真理是人们精神的基本要求。”[8]大学章程要深刻把握现代大学的历史使命, 不仅满足知识的传播、整理和保存,更要促进知识的发展、应用和创新。 大学章程内容要为大学精神的传承和弘扬、为大学使命的承担做出制度化回应,并为师生实现历史责任提供可能的条件。
    对大学教育规律的把握不仅是理论的需要,更是大学办学活动实践的需要。 大学教育有其自身发展和遵循的基本规律。 高等教育规律一般指高等教育这一社会现象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 作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大学教育,它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大学教育的基本规律也就落脚在适应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适应和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上。[9]前者,已经在前面有所论及,在此不再赘述。 后者,实质上指出的是大学教育的目标, 是大学教育活动的总方向、出发点和归宿。 大学教育规律所要求实现的教育目标,分解开来就是促进大学生的心、身、德、才与智、识、能的全面发展。 因此,大学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办学活动。 大学章程设定的大学组织机构及人员、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资源管理、师生权利义务等内容都要紧密地围绕大学教育活动的目标来进行。 大学章程的内容一定要有利于学生的发展,确保师生的共同成长。 比如,在学术问题上由教授委员会来决定,确保学术的纯洁度;教学活动对教师的职责要求要明确具体,确保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对学生成长有利;要赋予学生法律规定以外的校内权利,保证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大学章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为大学管理活动提供制度依据的。 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大学章程需要为大学管理活动实现投入——加工——产出的过程提供制度保障,为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的合理配置作出明确而适度的依据参考。 例如,大学章程必须遵循大学管理活动的规律,对于大学内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权力分配、权利实现保障和人事、财务制度等提供保障,使得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例实现最优化。 这样大学章程就能充分地显示其内容是符合大学管理的逻辑,符合大学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科学要求。 [10]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54.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03.
    [3]严存生.法的合理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41-44.
    [4]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452.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6.
    [6]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74.
    [7]李辉,钟明华.“大学精神”的本质特征及其建设思路[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115.
    [8][德]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9]潘懋元.教育基本规律及其在高等教育研究与实践中的运用[j].上海高教研究,1997,[10]薛天祥,房剑森.试论高等教育管理的本质和规律[j].上海高教研究,199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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