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等职业院校要重视章程建设和内部治理体系构建。高等职业院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既有一般大学的共性特征,也有与其自身办学目标相适应的个性特征,其内涵应该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的鲜明属性。这种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是“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学校章程”指导下的内部治理结构设计。 【关键词】:现代学校制度;大学章程;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治理 【文章来源】2011年第2期黑龙江高教研究 【作者简介】:王纪安,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教授,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河北省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主席,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和院校研究。 现代学校制度是指为保障学校有效运行而形成的体制、法规和内部规程的总称。这种制度的核心是“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学校章程”指导下的内部治理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1]明确指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已成为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质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必由之路。何谓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关“章程”的解释,可以如此界定,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就是以书面形式对高等职业院校的组织规程和办事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的文件[2]。目前在我国2000多所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已达1215所,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些高等职业院校除了少数院校办学历史较为久远,大多数成立时间短,办学积淀少,特别是对现代学校制度的认识与实践还有较大差距,已经制定了章程的院校少之又少,依据章程实施现代学校内部治理体系设计的在认识上和实践上还很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院校自身的改革与发展,研究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高等职业院校现代学校制度已迫在眉睫。 “学校章程”是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校内部管理运行的全局性、纲领性文件,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对明晰学校与社会以及学校内部各种关系,确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建立和完善学校章程,实现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教育法》赋予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特别是随着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已经成为高等职业院校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是学校从传统人治走向现代法治、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走向上下互动的和谐善治,实现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笔者所在的学校前身是北洋工艺学堂。学校1903年创办之初就拟定了《工艺学堂详订暂行章程》, 1904年9月,首任总办(校长)周学熙重新制定了《直隶高等工业学堂试办章程》,其中规定:“本学堂专以教育培植工艺上之人才,注重讲授理法,继以实验,卒业后能任教习、工师之职,以发明工业为宗旨。”明确了应用化学、机器等学科学制、课程设置、考试要求、毕业要求、入学考试、升级和退学等各项规定。后又数次修订、制定章程。当时的学校办学类型是高等实业教育,既办学校,又办工场;教学模式是“学理与实习相资并进”。从一开始“学校章程”就在彰显治校的作用和特色所在。 一、章程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的根本制度建设 高等学校章程是伴随着欧洲中世纪大学诞生而产生的。当时教皇或国王为大学颁发特许状,承认或赋予大学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权力。后来,英、美国家的大学章程都是由中世纪大学的特许状发展演变而来的。虽然世界各国高等学校章程纷繁多样,名称不一,但它基本上是指由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学校设立的特许状及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是有关大学组织性质和基本权利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它是一所高等学校个性特征的缩影,并对大学办学目标、性质、方针、人才培养、学科专业设置、经费筹措、学校各类成员管理起规范作用。高校章程是上承国家法律、教育法规,下启学校具体规章制度的“基本法”。 高等职业院校章程是高等职业教育制度文明的重要体现。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史表明,章程在学校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学校章程是学校内部管理全局性、纲领性文件,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对明晰学校与社会以及学校内部各种关系,确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学校章程对承载学校精神、明确学校定位、突出学校特色起着引领作用。章程是高等职业院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和实现办学自主的重要保证。学校章程要对学校制度和学校结构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学校具体管理制度的根据,也是衡量学校是否依法办学的主要依据。只有使学校的决策和工作方式转变到以学校章程为依托的轨道上来,才能避免因人为治、以言代法的现象,才能使学校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章程也是建设优秀高等职业院校的基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有不同的一流标准。一流高等学校的重要特征就是办学特色鲜明、办学理念明确、目标定位准确、学科专业建设领先、师资队伍整体素质高、管理科学规范等等。学校章程就是明确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学科专业设置、有关教师学术权力等规定的学校治理的“宪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实施有效管理、实现办学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是建设一流高等职业院校的基础,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应有之义。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一般要经历起草(含征求意见、讨论修改)、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主管部门核准和公布等阶段,一所学校的章程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得到大部分学校成员的认可,与这些阶段的工作直接相关。学校修改、废止章程中的内容也应经过同样的程序。这样做能保证章程体现学校成员的共同意志,使校内事务的处理保持规则和程序上的相对稳定。要加强章程起草制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党委统领,党政工团各部门和各二级单位的领导同志都要参与,通过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动员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师生员工参与章程起草制订的过程,是学校办学思想观念广泛深入研讨的过程,是普遍进行依法治校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教育过程。要以此为契机,组织学习法制知识、教育理论、管理理论,研讨学校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理念,提高广大干部、教职工依法治校的意识,提高学校的民主管理水平。 二、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特色所在 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应该具有这种类型教育的鲜明特色,同时也应该具有每一所学校自身的办学特色。在规范的基础上彰显特色是章程制定的关键和灵魂。现以《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为例进行如下剖析。 1.框架体例与序言的特色 依据《高等教育法》有关高校章程内容的规定,经过讨论确定章程框架分序言、总则、学校的功能和教育形式、学生学员及校友、教职员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资产后勤、附则等八个部分。其主要特色是把学生学员及校友、教职员工两章列在内部管理体制之前,其目的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强调对学校最重要的两大教育主体———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尊重。与笔者所见的其他高等学校章程比较,这是该校章程的一大特点。 各高等职业院校在其长期的办学历程中都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成熟的办学传统和理念,但此类内容不宜在章程正文条款中大量表述。因此,编列序言来概括说明学校的历史沿革、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特色、校训、发展目标以及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依据,旨在阐明学校的传统与理念,宣示学校的理想和目标,突出学校的定位与特色。 2.章程条款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制定章程既要着眼于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又要体现学校从事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它既有高等教育的属性,又有职业教育的特色。在体现学校高等职业教育特色方面,章程作了如下规定: 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办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服务面向。第七条规定学校“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专门人才”。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各类非学历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十五条规定“学校的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第二十九条对没有学历教育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的管理作出规定,表明在高等职业学校中,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是并重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学员与学历教育的学生是同等重要的。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积极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推进产学研结合”。强调产学研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特点的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是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同的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建立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实训基地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高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探索校企合作办学及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校企组合新模式。 将这些条款写入章程,是一大创新,不仅对学校建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将起到引领作用,同时也是对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作出的积极探索。 三、探索“学校章程”指导下的高等职业院校内部治理结构设计 高等职业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也是“学校章程”的重要内容。有学者认为,所谓治理结构就是一个组织中各利益群体的相互关系,它通过权力的配置和运作机制来达到关系的平衡,以保障组织的有效运行并实现其根本目的[3]。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治理结构也即现代学校制度实际核心是16个字: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这是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关系的一种规范体系,关键是在学校治理运行层面如何具体设计和实施。 目前,高等职业院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外部关系问题,即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尚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目前大多数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省市人民政府,举办者与管理者合一,政府直接管理大学,有时甚至采取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学校,使高等职业院校无法行使依法自主办学的某些职权,或承担了一些超越大学目标的职能等。改革方向应该是调整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变政府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二是高等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1996年,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提出,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998年,《高等教育法》则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是我国高校运行的根本制度。但在运行中存在着学校内部学术权力的缺失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问题,这在高等职业院校中尤其明显。有学者认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合理分配乃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4]。还有就是学生权益的保障问题,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人如何在学校治理中发挥作用缺乏制度保障。改革方向应该是通过“学校章程”的制定,调整高等职业院校内部治理体系设计,特别是明确党委、行政的职责范围及决策程序,强化教授治学的作用,特别是强化学术委员会和其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强化民主管理,进一步发挥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 高等职业院校的教授治学具有不同于一般大学的特点。高等职业院校的教授治学,就是实施以教授等高级学术职务、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和聘请的企业技术带头人对学校的学术治理。高等职业院校的学术委员会应由上述三部分人构成。高等职业院校的学术工作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比如,专业设置更强调与产业结构调整的互动和行业企业的密切融通,科学研究更强调解决企业第一线生产技术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其学术治理机构的人员构成能够胜任这样的要求。进入学术委员会的学校教师应该是在企业界有重要影响的学校办学骨干,具有“双师”素质;同时,学术委员会还应聘请行业企业技术、技能带头人参加学校学术治理活动,以有效保证高等职业院校能够实现“紧紧盯住企业需求,牢牢贴近一线服务”目标的实现。学校要避免行政包办学术事物,减少对学术行为的行政干预、逐步加大教授治学力度,将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的审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定,双师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审核等有关学术事项,交给学术委员会来审议决策,这对高等职业院校治理是大有好处的。 高等职业院校的民主管理同样大有可为。高等职业院校的民主管理就是在“学校章程”指导下,通过多种渠道确保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比如,全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系部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依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运行。特别是在探索高等职业院校特色的民主管理渠道的过程中,根据“学校章程”,有的高等职业院校设立了校务委员会,作为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又一个新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校、系处领导和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共由21人组成,有4位学校主要领导,有12位教职工代表,有5位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有教授、高级工程师、讲师、青年教师和双师型教师;其中教学一线的教师、职员和后勤职工代表占50%。特别是校务委员会构成高度重视学生代表的参加和比例,以保证学校治理过程中学生权力的实现。高校的未来发展和治理要把大学生作为一个重要的群体,“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是现代大学的重要办学思想,对祖国的未来建设者不仅要教育、培养,而且应该多方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教学相长,和衷共济,师生共同努力才能创造学校的发展和辉煌。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eb/ol]. http: //www.moe. edu. cn/edoas/website18/30/info1280446539090830. htm. [2]孙卫平,李 红.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制度建设中的高等职业院校章程[j].职教论坛, 2010, (25): 51~54. [3]熊庆年,代林利.大学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与文化变异[j].高教探索, 2006, (1): 40~43. [4]肖应红.关于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重建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7, (9): 10~12. [责任编辑:吴井泉] 64试论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建设与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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