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国高考招生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尽管自主招生实施时间短,拥有自主招生权的高校数量也有限,但自主招生仍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自主招生实施的效果来看,社会上主要持肯定态度,但是也有一些质疑,主要是对招生程序的公平公正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疑虑。从大学改革的历程来看,大学自治是高校自主招生的基础,缺乏大学自治权的高校是不可能拥有自主招生权力的。 【关键词】大学自治; 自主招生; 人才选拔 【基金项目】:2008 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 b08006) 。 【作者简介】: 全林( 1963 - ) ,男,重庆人,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 管理经济与高校管理。上海200240; 赵俊和( 1958 - ) ,男,河南南阳人,上海交通大学技术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 高校管理与市场金融。上海201101; 马磊( 1974 - ) ,男,天津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 高校管理。上海20024 【文章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2010年第12期 2003 年高考前夕,教育部批准 22 所已进入国家“211 工程”的重点大学各自拿出 5% 的招生名额自主选拔录取; 次年,全国自主招生的高校从 22所扩大到 28 所,并首次允许考生直接向招生院校进行自我推荐; 2007 年,参加自主招生的高校增至59 所,并要求各高校举行的文化测试、面试等一般要安排在寒假期间举行,以免干扰和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 而 2008 年更扩大至 68 所。受到本科院校自主招生政策的影响,2006 年部分省市在高职院校中也开展了自主招生试点。可以说,自主招生已经成为我国高考招生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原有的“统招”、“统考”的高考制度发起了有力的挑战。高校的自主招生政策不仅仅是对精英人才选拔制度的改革,也是国家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主要模式和存在的问题 从恢复高考制度至今,已有 30 余年,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也发生了诸多变化。从 1985 年采取国家计划招生、单位委培和定向招生及招收部分自费生的“双轨”办法的实施,到 1993 年的并轨制改革; 从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高校招生计划数 120%的固定比例投档,到高校投档比例由高校确定,但不超过计划数的 120%; 从 1988 年实施的保送生招生改革到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招生改革; 从 2003 年南京大学等江苏高校开展自主招生的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到现今的已有68 所高校具有自主招生权,中国高校的招生制度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出台,更是中国高校招生制度的“破冰之旅”。 ( 一) 高校自主招生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自主招生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自主招生高校统一选拔后参加高考,且成绩必须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才能优先录取; 二是由自主招生高校统一选拔后参加高考,但高考成绩只作为高校录取的参考而不是主要依据。这两种模式在推荐( 自荐) 和选拔阶段的程序都是一致的,即具有自主招生的高校一般要求学生的中学成绩一贯优秀、竞赛获奖、受过表彰或有特长等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自荐; 试点高校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参加冬令营测试的人选,学校将根据冬令营测试成绩、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情况、所在中学的推荐意见、综合评价等,确定考生是享受优惠加分、优先录取,还是参加自主招生选拔的面试。[1](p.1-20) 享受优惠加分政策的,必须以参加自主招生考试高校为第一志愿 a 志位置; 根据冬令营和中学综合表现等,考生享受高考 5 - 20 分不等的优惠加分,并保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专业优先,这种是属于统招前提下的自主模式。进入面试阶段的,如果通过了面试,考生基本上就会被录取,而高考成绩只是作为最终录取的参考依据,这种录取与高考分数脱钩,主要由高校测试与面试决定的模式,可以归类为半自主型的招生模式。 ( 二) 目前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存在的问题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较高评价。这种制度不仅将对应试教育体制产生冲击,引导中学注重对中学生综合素质和特长的培养,也将为我国精英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提供有效助力。但高校自主招生制度是我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种尝试,在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高校自主招生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 高校自主招生权的局限 1999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招生自主权。该法第 32 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但是并没有表明高校制定招生方案和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的权力是否需要经由政府审批;并且,办学规模需国家核定又进一步限制了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力。高校自主招生权的局限,源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局限,换句话说,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没有充分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在某些人的意识中,包括自主招生在内的办学自主权并非高校固有的权利,而是政府给高校的授权,这种‘下放’的权力政府随时可以收回。”[2](p.12-16) 2. 没有突出学校的专业特色 选拔符合高校办学特色的精英人才是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主要目的之一,教育部文件也要求试点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但这一目的显然没有在各高校的自主招生简章中得以体现。纵观近几年作为招生政策目标具体化的各高校自主招生简章,招生对象的同一性和选拔程序的相似性共同点太多,似乎各高校均想将各类优秀人才网罗至门下,并没有突出自己的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这或许与我国高校求大求全的办学理念有关。 3. 招生过程中的诚信问题 一是表现为学生推荐或自荐资格的诚信问题。中学为了提高升学率,只将学业中等偏上的学生推荐给高校,而让学业优秀的学生参加统一高考,甚或为学生提供假成绩单或假证书; 还有些家长为了望子成龙,也主动托寻关系,请求中学为其造假。二是表现为选拔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在中国,“作为普遍性判断标准的东西首先是‘情’,其次是‘理’,最后才是‘法’。情、理结合,构成了传统中国最普遍的审判基准。”[3](p.63-69) 况且,中国是一个“人情超级大国”[4](p.85-91),“人情关系网络”也非同一般。在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基于各种“关系”而滋生的人才选拔“异化”,也是造成自主招生试点在民众中认可程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自主招生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这一诚信缺失的因素之一。 4. 选拔的公平问题 首先是地域的不公。如上海高校对上海生源和非上海生源采用两种不同的自主招生模式,上海生源的考生可以参与统招前提下的自主模式,也有机会选择半自主型的招生模式。即考生可以享受优惠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也有机会享受面试后的高考成绩只作录取参考依据的政策; 而外地生源考生只能选择享受优惠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其二是招生成本带来的不公。虽然近两年自主招生高校在其它省市增设了自主招生考点,但报名考试费、到考点的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支出,也增加了一些考生特别是农村家庭的负担,让不少经济困难考生不得不放弃自主招生的机会。第三是原有教育不公带来的问题。在应试教育体制下,考生所在地域教育质量的不均等、重点与普通中学的不平等,以及城乡差距造成的不公等问题,也较大地影响了高校自主招生选拔的公平性。 二、作为高校自主招生基础的大学自治的缘起与内涵 ( 一) 大学自治的缘起 大学自治,其历史可以上溯自中世纪的欧洲。[5](p.15-21) 而中世纪大学自治传统的历史渊源又是直接脱胎于中世纪欧洲的城市自治和行会自治。因为“行会组织是在中世纪强大的封建和教会势力压迫下最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获得一定自主权的自治组织。因而,它对那些渴望独立自主地探索知识的人来说是一种理想的 样板”[6](p.13-16) 。为了从教会和世俗封建主的控制和干扰下摆脱出来,以使学者能够自由地、不受任何阻挠地专注于自身的学术目标,寻求真理,讲学论道,大学教师仿效行会,组织了自己的行会,并自称为 universitas。随之,学生也组织了保护自己的行会。[7](p.119-122) 这些大学的行会与罗马教会和世俗封建主展开了斗争。通过不懈努力,大学也像工商行会那样,从教皇和国王那里争取了法人性质的特许状和其它一些特权,成为一种自治性的组织,使大学不受教会、世俗政权和其他法人机构的干扰,能够自主地处理大学事务。中世纪大学的自治特权主要包括: 招收学生和邀请学者、聘请教师的权力; 自主制定教学内容和进行授课的权力; 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权力; 自主管理大学教学、行政等其他大学事务的权力; 享有法外特权,对违背法律的学者和学生进行处理,不受所在地司法当局的干涉,等等。[8](p.80-100) 可是,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在以教皇为代表的教会势力和以国王为代表的世俗势力面前是非常脆弱的。中世纪大学自治权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是处在教会和世俗社会争斗的夹缝之中。当教会践踏大学的自治空间时,大学便从世俗政府那里寻求庇护; 当世俗权力介入大学的内部事务时,教会又会出面为其提供保护。虽然中世纪的大学在这种夹缝中取得了自治权,但大学仍然逃脱不了成为教会和世俗政府竟相拉拢以彼此扼制的局面。随着世俗社会势力的不断加强,大学不得不在世俗与教会的冲突之间做出艰难的选择。 始于 1378 年持续达 40 年的宗教大分裂使基督教世界四分五裂,世俗政府势力加大了对大学的控制,中世纪大学的许多特权被取消,司法权特权被剥夺、财政难以为继等等。虽然大学的许多特权被取消,但由于大学自治的传统习惯和影响,在其它许多方面的自治成就基本上被保留了下来,一些成就甚至得到了强化。也因此,如美国著名教育学者布鲁贝克所言,自治成为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9](p.31) 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对后世大学的独立和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奠基作用,在欧美高等教育历经了几百年的发展之后,自治已经成为大学发展的一种重要理念。当今世界各高等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一流大学,均确立了大学自治制度。 ( 二) 大学自治的内涵 在中世纪时,大学通过教师或学生的行会组织向教会和世俗政府获取特许状,亦即获取特权,这也可以说明特权就是中世纪大学自治的主要内涵。也正是在特权的支持下,中世纪大学才得以发展,师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得以提高。然而,从中世纪至今,大学自治传统有了较大变革,这种变革不仅是自治内容或种类的变革,还包含了其自治理念的演变。可以说,从中世纪大学的产生到现代大学的建立,大学自治的内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大学在从事学术研究,并达成教育任务时,得 自 己 做 出 决 定,不 受 任 何 外 界 势 力 干涉”[10](p.226) ,到“大学自治指的是大学以及其他与之可比照的教育、研究团体对其内部的管理和运作,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利”[11](p.333) ,再到“大学自治是为了充分保障大学研究教育的自由,将大学的内部行政由大学自主决定,并排除外部势力对大学内部问题的干涉”[12](p.149) ,诸多亚洲学者对大学自治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探讨。从罗伯特.伯达赫“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的大学自治分类,到阿什比的大学自治六要素和范围,以及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对大学自治的认定,西方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也对大学自治有着不尽相同的说法。但无论怎样定义或分类,大学自治终究是“大学自已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情”[13](p.10-12) 。从中世纪大学从教会和国家手中获取自主决定和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特权,大学应当有摆脱外界干扰的遗世独立的精神和权力,到教授治校和学术独立,大学自治是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受到社会多种相关因素作用的结果,包含着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为避免外界干扰而提出的属于大学整体需要的决策自主、管理自主权力的诉求。 我们可以将大学自治看作是一种文化。大学自治作为源于西方的一种大学管理模式,是一种教育制度,是一种属于大学组织的制度文化。“它捍卫了大学知识权威的地位,维护了学者的利益,是适应大学这一学术机构的运行规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把大学自治视为保持大学常青常新的制度文化力。”[14](p.15) 大学自治是权力的表现,是大学的内部权力,且是一种相对自治的权力,但这种权力要尽可能小地受到外界的干涉。戴维.波普诺指出: “权力( power) 是指个人或群体控制或影响他人行动的能力,不管这些人是否愿意合作。”[15](p.482) 权力是无处不在的,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为了能够控制别人的行动而获得利益,权力各主体必然会因争夺权力而“争斗”。而大学的权力网络涉及到政府与社会各界,大学内部权力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是“在大学具有对其内部事务与人员进行影响与控制的能力与力量”[16](p.52-57) 。这意味着,大学自治不能对外界或外校进行控制或产生指令性的影响,只是针对大学自身内部而言。其次,大学自治的这种大学内部权力是相对的概念,这主要是基于大学内部权力主体的多元化。不管是基于二元权力论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还是三元权力论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市场权力”,甚或是多元权力论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市场权力、党政权力、外部权力等”,各种权力主体之间总是会存在着权力的“争斗”。这种“争斗”是冲突、妥协的过程,是从权力的不均衡逐步趋于新的均衡点的过程。并且,大学一开始就处于与政府、教会等各方面的关系之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大学的发展,从中央管理部门到个体机构指派给大学的一系列责任的增加,以及大学自身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得大学组织处于大学、政府和社会三者之间,所以“大学自治”的概念不断被修改、被更新,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空间,大学自治的概念和内容也会有着各种不同的差异。因而,绝对的大学自治是不可能的,大学自治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大学自治发展至今,其自治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像中世纪大学师生享有的免赋税及服兵役的权力,大学有权设立法庭等权力,在现代大学自治的权力中已不复存在。而现代大学的自治内容在许多方面得到了扩展,包含学校发展规划、教学与研究、内部财政、人事、招生考试等五个方面的自我决策与自我管理权力。其中,大学自主招生考试是大学自治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大学对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也是体现大学自身特点与完成大学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17](p.18-21) 三、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大学自治理念上的差异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自治已成为大学发展的一种重要理念,大学都确立了大学自治制度。但如前所述,由于大学组织处于大学、政府和社会三者之间,属于大学内部权力的大学自治也必然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影响。大学的规模、层次,国家政治体制,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都将影响着大学自治。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等都存在着较大差异,社会背景的迥异也造成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大学自治理念上的差异。 ( 一) 大学自治的历史传承不同 虽然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已不可能具有欧洲中世纪大学的那种高度自治的社会性组织,且不同国家的大学因各自特殊的社会背景所享有的自主权力各有不同,但由于大学自治这一观念源自于欧洲中世纪,“欧洲大学以及采用欧洲大学模式的大学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享有中世纪时期所获得的自主权”[18]( p.37) ,大学自治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传统。而我国的高校却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大学所拥有的大学自治传统,虽然民国时期,在蔡元培、梅贻琦众多教育家的努力之下,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一些名校践行的“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办学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国大学办学的民主性。但这些制度也受到北洋或国民政府的诸多干扰,并没有体现出类似西方高等教育的自治理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高等教育借鉴苏联模式,实行中央集权领导的管理方式,这种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在 1952 年的全国高校院系大调整中表现更为突出,民国时期建立的“教授治校”等民主制度也荡然无存。虽然 1958 年开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关于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的颁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央对高等教育放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自治制度在高校得以确立。在文革时期,中国的教育体系更是被严重破坏,高等教育陷入了无序状态; 直到文革结束后,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高等教育的领导体制才得以逐渐恢复。1985 年,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之后,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实行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高等教育的办学自主权才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高校也得到了一些自主办学的权力。1999 年,《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从招生、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财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等 7 个方面规定了高校办学自主权。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高等教育的办学自主权,使我国高等教育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对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后,《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颁布,以及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出台,更使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自主权得以加强。 ( 二) 大学自治的根基不同 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的近现代化历程基本上是渐进的,而我国大学的近现代化历程是突变的,[19](p.165-166) 近现代化历程的不同又导致了实现大学自治权的氛围、途径不同。欧美国家的高等教育是以中世纪大学为其历史基础,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中世纪大学的大部分自治制度不但没有被抛弃,反而在近代化历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作为欧美大学的重要精神财富得以弘扬。可以说,近现代欧美大学的自治权是欧美大学传统的逻辑产物,存在于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中,存在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中。其出发点在于大学本身,它是根植于内的自发性的自治思想,这种社会中的内在的自治文化使大学的自治权得到保障。而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是在清代末期才借鉴西方模式产生的,其近代化历程,是在面临挽救国家和民族危机的紧迫形势下,在国家主义和功利主义教育思潮的影响下,作为全部国家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几乎是由国家和政府发动和推进。在改革开放后,也是由于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中国社会转型的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管理改革而逐步将办学自主权放权给高校的,因而我国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的出发点是政府而不是高校。这种办学自治权是一种外赋权利,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力的逐步下放。可以说,我国大学在照搬西方模式的过程中在整个社会中失去了自我。失去灵魂和自我的大学是无以寻找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根基的。 ( 三) 大学自治的动因不同 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的改革和发展走的基本上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路线,而我国大学的改革和发展基本上走的是自上而下的路线。所谓自下而上,是指由欧美国家大学自身发动,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如克伦威尔在剑桥大学的革新,格斯纳在哥廷根大学推行的改革,都直接推动英国、德国高等教育的近代化历程。16 -18 世纪英国在大学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几乎全是由大学推行,可见这一时期欧美大部分国家的大学享有高度的自主权,政府与大学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政府逐渐加大对大学教育的干预。大学需要足够的资源维持办学,也从传统的“自治”走向自觉地接受政府的干预。自上而下,是指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主要来自中央政府的推动作用,每一次重大的变化都是由中央政府发动的,这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行政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占有绝对的优势,社会改革只能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来推动,并由政府控制,大学在改革中也只能扮演配角。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集中过多、统得过多的弊病使大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学的办学自主权逐渐受到重视。[19](p.165-166) 四、基于大学自治理论的高校自主招生 无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特别是在扩大高校自主招生权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滞后,法制的缺位,政府传统管理模式僵化以及高校内部运行机制的不健全等因素,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仍然未得到完全实施,这还有赖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有赖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运用指导。 ( 一) 完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保障,明确高校自主招生的权责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确定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但是确立法人地位并不等于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事实上,我国高校法人地位的确定,还只是解决高等学校的民事权力问题,并没有确认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而且我国高等学校办学中的许多问题并未得到落实和解决,特别是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力问题。因此,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首要任务是要通过法律确认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独立法人地位,明确并强化政府和高等学校的法权关系,真正做到高等教育的举办权、管理权和办学权的分离; 并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使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拥有包括自主招生在内的办学自主权,是建设一流大学的一个必要条件。世界一流大学最多的美国和英国,正是招生自主权最大的国家。”[2](p.12-16) 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要从法律上明晰各招生主体在招生过程中的地位和权责。这是依法自主招生的前提,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可以进一步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行为,推动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 二)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自主招生监督机制 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政事分开,这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环节之一。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逐渐深化,政府对教育的管理也应由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以法律、经济、评估、信息、政策和限制在法定范围内的行政手段对高校进行管理。在以法律形式明确高校的权责后,从宏观的角度对高等教育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以拨款的形式调控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 建立中介机构以解决政府和高校的权力重叠,避免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权的无限制扩大与膨胀,缓解政府和高校之间可能的矛盾。设置专门的监督和纠纷处理机构,对高校招生工作及中学的推荐工作等各类事务的全过程予以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依法受理各类有关招生、考试的纠纷,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自主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发挥中介机构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允许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招生程序的各个环节,提高高校自主招生的透明度。 ( 三) 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主招生效率 冗繁的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以及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过多干涉,致使我国高校内部效率低下,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相距甚远。富有活力和创新信念的中心管理机构是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也只有建立学术价值和管理价值能够上下交汇、相互促进的内部管理制度,才能获得成功。这需要高校形成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处理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保持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协调; 提升行政人员的专业水平,充分发挥教授在整个自主招生过程中的作用,凸显高校在自主招生中的专业特色; 以更好地为高校自主招生乃至高校的发展服务。 ( 四) 推进配套改革,促进教育公平 在我国目前的应试教育大环境下,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推广有着诸多障碍。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先行,使得本就滞后的教育配套措施暴露出了更多问题。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成功与否,与良好的教育配套措施密不可分。高校的自主招生政策的试行,是素质教育发展的一个契机。我国应加快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步伐,在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同时,培养和发掘符合高校特色专业发展的各类特长人才; 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解决目前自主招生中的诚信问题;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对教育落后地区的投入,缩小东西部、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结语 近几年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日益扩大,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力也有了长足进步,招生面积逐步扩大。关于大学自治和自主招生话题的讨论持续升温,自主招生已经成为社会、高校、学生和家长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从自主招生实施的效果来看,社会上主要持肯定态度,但是也有一些质疑,主要是对招生程序的公平公正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疑虑。同时,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国内许多学者围绕大学自治和自主招生,从不同角度和层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但是,我们也看到,大学自主招生在我国仅仅发展了数年时间,相关的理念还没有被社会和高校充分理解,作为高校自主招生基础的办学自主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些都需要理论界和学术界在今后的研究中予以重点关注。 参考文献: [1]熊丙奇主编. 这样进名校———解析大学自主招生面试[m]. 上海: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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