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表示,该校在起草《复旦大学章程》,其中会划分和限定各种权力,包括校长的权力。在当晚与媒体的聚会上,杨玉良感慨,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他表示,复旦已作出规定并付诸行动,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这就形成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而且,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不是空架子,学校为此设计了专门的会议制度和“召见—问责”制度。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就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单独召开会议,形成独立决议。 杨校长的这番言论,成为岁末年初,很“给力”的教育改革新闻。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确定的26所进行“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学校之一,复旦的改革行动,或意味着我国大学办学将告别长期来没有大学章程的困境,真正依法治教———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大学须有大学章程,可至今为止,我国诸多高校并无章程。为此,舆论给予很高的期待。 杨玉良说,“我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理想主义者,但同时又是一个现实主义者,无论是大学还是媒体,我们都需要理想的灯塔照亮现实的道路。”那么,复旦的章程,能否让理想照进现实呢?从复旦校长所称述的部分章程内容看,情形并不乐观。 比如,复旦改革设计的专门会议制度和“召见—问责”制度,这看上去也赋予了学术委员会独立运作的权力,把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可是,大学校长会在乎学术委员会的问责吗?学术委员会又敢对校长问责吗?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学校长,是上级任命的,而非公开选拔产生,这造成大学办学对上负责,而不对师生负责;我国大学内部的院长、系主任,也多是由学校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而非教授们选举产生,包括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也多为“当然成员”———即因为担任学院院长,就列为委员,而非选举成员。依照这种任命关系,院长们、教授们都成了校长的下级,下级如何对上级问责?而大学校长也是上级部门的下级,又如何独立自主?———杨校长说“大学校长权力不能无边”,这是对校内而言的,在校外,大学校长还不是上级领导(甚至可能是级别比他低的处长、科长)想叫他做啥就做啥,卑微得可怜的。 制订管用的大学章程,要让理想照进现实,需要全面厘清、解决谁来界定权力、责任,建立何种机制落实这种权责界定,谁来监督落实《大学章程》等一系列问题。首先,必须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包括调整拨款制度、改革大学校长选拔机制、建立大学理事会治理结构,这三方面问题不解决,大学的财政独立性、大学的办学自主性、大学校长究竟是官员还是教育家,就难以明晰。在大学内部建立分权治理模式,基本上就是幻想。 其次,必须在校内推行学术自治、教授治校,不是大学校长自己说放权,而是制度让其没有多大权力,这包括实行校长职业化,要求校长与行政官员不得再从事学术事务;建立终身教授制度,保障教授的学术自治空间,防止行政人员以考核、聘用等名义干涉教授学术自由;建立学术共同体,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聘用、考核、评价、申诉等事宜,学校行政只是执行决策的机构。如是,才能把政府的财权、人事权转到大学,也能把掌握在大学行政领导手中的教育事务、学术事务决策权转到教授手中。真正做到举办权、办学权、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受教育权明晰。没有核心权力的调整,“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不是空架子”之类的表态,就很可能停留在口号上。这样的事在过去10年中,反复在我国大学上演。 要制订这样的大学章程,仅靠大学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的。而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对此,深圳的南方科技大学的做法,值得26所试点改革的大学借鉴,这就是应将已通过学校讨论、审议的章程,提交学校举办者所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南科大对应的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这样通过、颁发的章程,就能成为法律。其决定的政府拨款方式、大学校长选拔机制、政府部门参与学校管理的模式、大学校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是必须依法执行的法律文本,不因政府换届、学校领导更替而变,社会司法机构、所有政府部门都得执行,而不是大学自娱自乐,连学生都可以不承认。 我们当然期待像复旦大学这样的国家重点大学,能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开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也正是由于如此,对于大学章程的制定,必须强调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不能基于一些似是而非的理念(实质是行政权换汤不换药的做法)设计大学内部的分权模式,也不能违背基本的决策程序,把本该立法的章程草率地变为大学内部规章。这样的章程,难以让理想照进现实,倒是只能给公众一个遥不可及的教育理想与十分不堪的教育现实。难以像温总理所说的那样,给老百姓以教育的信心。 2011-01-04 11:15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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