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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 作者:

教技函〔201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9年10月25日

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引领和支撑“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高校牵头建设,经费投入大、工程建设难度高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作为项目法人或共建单位、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

第四条 大设施建设坚持学校主体、精心设计、协同组织、严格管理的原则。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开展项目预研、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开工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

第五条 大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建设投资和建设周期等进行建设。

第六条 大设施建设管理与协调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教育部作为大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审议和批准大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大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大设施的顶层设计、前期培育和申报组织等工作; 

(二)负责大设施的基本建设规划,审核大设施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审核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展与完成情况;

(三)与国家有关部委协商大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事宜,与地方政府协同推进大设施共建事宜;

(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经费支持;

(五)根据建设单位提名,批准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建设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机构、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的设立及相关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核大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查开工报告;

(七)监督大设施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等;

(八)组织部门验收;

(九)与大设施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高校作为大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大设施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并落实相应保障条件,主要职责有:

(一)成立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科技、基建、学科、规划、人事、财务、资产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建立领导小组指导下的多部门联合协同工作机制;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承担建设管理领导职责;

(二)成立大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独立机构,纳入行政序列,负责日常建设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总指挥由校领导兼任,设常务副总指挥和若干副总指挥;并确定首席科学家、总工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质量师等;

(三)制定“特区”政策,为参与大设施建设的科学与工程技术、行政管理、实验技术人员提供物理空间、科研条件、职称评聘、考核晋升、绩效激励等方面的保障,在人员薪酬、人才引进、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制定大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建设经费、物理空间、科研条件、工程资源,保障自筹资金的有序到位;

(五)其它保障大设施建设顺利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展项目预研

第九条 项目预研是指为提出大设施项目建议所开展的预先研究,主要包括初步确定大设施的科学目标、工程目标、建设内容和总体技术方案,同时开展原理探索、技术攻关、流程优化、工程验证等前期研究,并验证建设方案基本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第十条 高校应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依托一流学科和重大科技平台,组建研究团队,筹措预研经费,调研用户需求,开展项目预研,形成建议方案,为大设施建设提供人才、技术和工程储备。

第十一条 教育部建立大设施培育项目库,并根据建设进展动态调整;择优推荐和支持培育项目纳入国家建设规划。

第四章 提出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高校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要求,启动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阶段,高校应依托科研管理部门,或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建设方案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前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研究试验方案、专项设计计划、用户需求评估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阶段,高校应召开用户会议,就科学目标、用户需求、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等进行研讨,形成用户意见。

第十五条 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已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高校自审通过后,提请教育部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获批复后,高校应尽快成立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和建设指挥部,建设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艺办公室、工程办公室等。

第五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条 高校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要求,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高校应全面分析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和建设方案的合理性,论证设计指标和验收指标,全面征求用户意见,落实土地、节能、开放共享、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各项条件,对较为复杂的技术或工艺应进行专题论证。其他与建设实施条件相关的专项工作应提前布局开展。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高校应进一步完善大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高校自审通过后,提请教育部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章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二十二条 高校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范,启动初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验收指标,做出全面、系统的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技术工艺、设备选型、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投资概算应与初步设计范围和内容相一致,且依据合理、标准清晰。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由教育部审批的项目,其评审由现场踏勘和会议评审组成,审查范围包括工艺、设备、基本建设和概算等。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项目,高校自审通过后,提请教育部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七章 开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高校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做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编制开工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不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自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根据大设施特点,加强质量、经费、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合同和信息等管理,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形成规范的档案文件。

第二十九条 大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应定期审查大设施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研究大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核建设过程中的调整和变更。

第三十条 大设施建设管理实行月报和年报制,高校每月底前向教育部提交月度进展报告,每年底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年度建设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适时成立督查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大设施建设进度、工程和工艺质量、投资完成、建设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形成督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进展报告和督查报告是后续投资计划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大设施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与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偏离、投资概算发生重大调整时,高校应妥善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大设施建设过程中,高校应筹备组建运行管理机构、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委员中依托高校以外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高校应围绕大设施,同步组建科学研究中心,支撑大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后,由中心负责大设施的管理运行,并依托大设施功能,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和汇聚技术创新和前沿研究队伍,提高大设施使用效能,产出重大创新成果。

第九章 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设施验收分为专项自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和国家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专项自验收由高校自行组织,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工艺、设备、财务、档案、审计等专项自验收,其中工艺验收应组织工艺测试,形成工艺测试报告。专项自验收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部门验收申请。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验收由教育部组织开展,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艺、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部分。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教育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验收申请。

第四十条 验收通过后,大设施应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开放共享、产出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立项建设、高校自筹建设、社会资本支持建设的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高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大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立项建设的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具体建设管理流程由批复部门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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